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案例解析

案例解读|员工不辞而别,公司能否向其索赔?

来源: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时间:2025-10-22 作者: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浏览量:

转发来源:公众号(郴州红海)

 





图片
图片


劳动法宝网案例精选:员工说走就走,赔了公司八千


全文字数:1747字

阅读时间:2分钟



图片


案情介绍

图片


2018年5月21日,屋外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7日止,合同试用期为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8月7日止,期限为3个月,担任设计师助理工作。双方约定劳动报酬实行月发工资制,每月的10号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张某月工资为1500元,试用期为每月1200元,其中试用期额外奖励全勤、生活费等费用每月300元。


2019年9月10日,屋外公司与科印公司签订《安卓手机主题技术制作合同》,约定科印公司委托屋外公司提供手机主题相关的素材、资源进行打包技术处理,完成符合要求并可在指定手机平台上线的最终主题产品。并约定科印公司将于本协议签署后一个月内,向屋外公司提供30套不同的主体素材。每一套主体素材完成全部合作平台的主题打包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屋外公司可获得报酬人民币1200元整,协议总价为1200元/1套/3个平台×**套, 即36000元整。 



2019年11月13日,张某口头以“想去外面看看”为由向屋外公司部门负责人提出离职,自2019年11月14日未再至屋外公司处工作后入职与屋外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 2019年12月24日,张某向屋外公司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函》以屋外公司存在违法情形为由,要求屋外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片
图片

2019年12月24日,屋外公司向张某出具《回函》,就张某出具的通知函中相关事宜作出回复。 屋外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为:


  •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擅自离职违法。


  • 依法裁决因被申请人违法擅自离职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


该仲裁委于2020年3月5日以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作出天劳人仲不字(2020)第00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屋外公司不服该决定,诉至一审法院。屋外公司就张某侵犯其公司商业秘密,著作权等事项向本院提起诉讼。



图片


案情分析

图片


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张某是否应提前三十日向屋外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离职行为是否违法;


2、张某是否应向屋外公司承担因其离职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审查,张某以个人原因向屋外公司提出离职,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关于屋外公司主张要求张某赔偿因其违法离职给屋外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

图片
图片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未提前三十日向屋外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屋外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擅自离职给其造成的具体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张某离职前工资标准、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以及离职原因与离职后入职的情况,酌情认定张某应赔偿屋外公司损失8000元。



图片


警示意义

图片


本案中,张某因未履行法定离职程序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凸显了劳动者违法离职的法律风险。该案提示劳动者离职时需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书面通知期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违约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图片
图片

对企业而言, 分享到:

[ 黔ICP备2020011963号-2 ]     贵公网安备52011502009166号

Copyright © 2023 贵阳四维合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