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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注意!从指导案例 181 号学职场性骚扰应对与管理人员履职合规

来源: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时间:2025-10-21 作者: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浏览量:

转发来源:公众号(朝阳 涉外法律与合规护航 )



前言

指导案例181号(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是司法实践中关于“用人单位如何处理管理人员涉性骚扰投诉履职问题”的典型参考,尤其对制度体系完善、用工规范要求较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文将结合案例核心内容,拆解裁判逻辑,并梳理此类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的关键注意要点。


01

案例核心要素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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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案情框架


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尼韦尔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郑某于2012年7月入职,担任渠道销售经理,接受过公司组织的工作场所性骚扰防范培训。公司《商业行为准则》明确要求经理、主管需确保下属“畅所欲言且无报复担忧”,及时专业解决下属问题;2017年版《员工手册》则将“实施性骚扰”“违反《商业行为准则》”“内部调查虚假陈述”列为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上述制度均经工会沟通会议讨论,且郑某在劳动合同中确认其为合同组成部分,《员工手册》修订后亦签署确认书。


2018年8月,郑某与下属任某谈话时,任某提及曾向郑某出示间接上级邓某(已婚)的性骚扰微信记录截屏,郑某当时以“不想掺和”“不敢问”回应;此次谈话中,任某再次强调邓某持续骚扰并要求发展不正当关系,郑某却作出“你越端着,他越觉得要把你怎么样”“要是我的话,先靠近你,摸摸看”等表述。2018年11月,郑某以“任某不合群”为由向人事部提议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未说明合理依据;任某遂向人事部反映被邓某骚扰、郑某存在撮合及报复行为,霍尼韦尔公司启动调查。


2019年1月,公司对郑某调查并制作笔录,郑某虽修改部分内容,但对“是否有女员工向其反映邓某性骚扰”的“没有”答复未修改;后公司以“郑某未尽经理职责、未协助下属制止骚扰、反而打击报复、调查中虚假陈述”为由,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郑某主张违法解除并要求赔偿金,经仲裁、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请求。


2.裁判要点提炼


用人单位管理人员收到下属性骚扰投诉后,需采取合理措施处置;若管理人员存在“未采取合理措施”“纵容性骚扰”“干扰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主张解除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

裁判逻辑的核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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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围绕“规章制度约束力”与“郑某是否严重违纪”两大焦点展开,其论证逻辑对企业用工管理具有直接指导价值。


1.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约束力认定


法院明确,霍尼韦尔公司的《商业行为准则》《员工手册》对郑某具有约束力,核心依据包括三方面:一是制度制定程序合规,2014年版《商业行为准则》、2017年版《员工手册》均经工会沟通会议讨论,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要求;二是内容已向劳动者公示,郑某在劳动合同中确认制度为合同组成部分,《员工手册》修订后亦签署确认书,证明其已知晓并接受;三是制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序良俗,聚焦“性骚扰应对”“管理人员职责”“虚假陈述后果”等,与劳动用工管理的核心需求一致。


这一认定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关键条件”——不仅需满足程序合规(民主讨论),还需通过书面确认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知晓,二者缺一不可。


2.管理人员“严重违纪”的构成要件


法院从“履职行为”与“调查配合”两方面,认定郑某构成严重违纪:


其一,未履行管理人员核心职责。郑某接受过性骚扰防范培训,明知《商业行为准则》要求其“及时解决下属问题”,但在任某两次反映邓某性骚扰后,既未向上级报告、也未采取措施制止,反而作出倾向于“促成不正当关系”的不当表述,且在知晓任某与邓某矛盾根源后,以“不合群”为由提议解除任某劳动合同,构成合理推断的“打击报复”,既违反规章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


其二,调查中存在虚假陈述。2017年版《员工手册》明确“虚假陈述”属严重违纪,郑某在调查中对“是否收到性骚扰投诉”的答复与任某陈述、此前谈话内容矛盾,且其主张“笔录不允许修改”与“实际修改部分内容”的事实相悖,法院据此采信调查笔录,认定其虚假陈述成立。


03

外商投资企业的实务应对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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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尤其是性骚扰防范与管理人员履职监督方面,可从以下维度完善机制:


1.细化性骚扰防范与应对的制度设计


外商投资企业通常重视合规体系建设,可进一步将“性骚扰应对”纳入管理制度的核心条款:一是明确“性骚扰”的具体情形,避免因定义模糊导致处置无据(如列举“不当肢体接触”“性暗示言论”“骚扰性信息发送”等);二是规定管理人员的“处置流程义务”,例如收到投诉后需在一定期限内记录、上报,必要时配合HR部门启动调查,禁止“推诿”“纵容”等行为;三是明确“不作为的后果”,将“未按规定处置性骚扰投诉”列为“严重违纪”,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直接挂钩,确保制度具有可执行性。


2.强化管理人员的专项培训与职责告知


本案中郑某虽接受过性骚扰防范培训,但仍存在履职不当,反映出培训需更聚焦“管理人员权责”:一是培训内容应区分“普通员工”与“管理人员”,针对管理人员增加“投诉处置步骤”“报告路径”“禁止行为清单”等实操内容,避免泛泛而谈;二是培训后通过书面确认、案例测试等方式,确保管理人员充分理解“履职不当的法律后果”,例如可结合本案等指导案例,明确“不处置、乱处置”可能导致自身被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在管理人员任职、晋升时,再次告知其“性骚扰投诉处置”属于核心岗位职责,避免因“职责认知模糊”导致履职偏差。


3.规范内部调查的程序与证据留存


内部调查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后续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企业需注意:一是调查前明确调查范围、调查人员(建议由HR部门牵头,必要时引入合规部门或外部律师),避免调查主体不适格或范围过宽;二是调查笔录制作需规范,允许劳动者核对、修改并签字确认,若劳动者拒绝签字,需留存“已告知修改权利但劳动者拒绝”的书面记录(如录音、见证人签字);三是调查过程中同步收集佐证材料,如本案中的谈话录音、劳动合同、制度确认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因“证据单一”导致事实认定困难。


4.确保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与“公示”落地


本案中制度的“工会沟通会议讨论”是法院认可其效力的关键,企业需注意:一是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关联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制定或修订时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外商投资企业若未建立工会,可通过职工代表会议等形式履行民主程序;二是公示方式需“可追溯”,除劳动合同约定、签署确认书外,还可通过企业内网公示、邮件送达等方式留存记录,避免因“无法证明劳动者知晓”导致制度失效。


0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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