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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一工人打零工时右脚受伤,雇佣方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工人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来源: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时间:2025-10-09 作者: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浏览量:

来源:鄂尔多斯市康巴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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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康巴什区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通过厘清主体关系、依法划分责任、确定赔偿主体,有效维护了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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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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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是灵活就业人员,经中间人介绍,他进入某公司项目现场,从事临时场地配重块搬运工作,约定“日结报酬”,且作业全程接受该公司人员指挥调度。运输公司曾为某公司提供租赁车辆等劳务,作业过程中,因钢板意外滑动导致张某右脚受伤。事发后,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续赔偿始终协商不成。

为了“确认雇主”,张某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与某公司或某运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却被驳回——原来双方不构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仅是劳务关系。

索赔无门的张某,最终将某公司、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一被告某运输公司因无证据证明与原告存在雇佣或管理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各项损失的计算均参照当地行业工资标准和实际鉴定结果确定,包括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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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在零工市场中,不少用工关系没有书面合同,导致“谁是用工方”一时难以说清。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重点审查实际履行情况,如是否接受指挥、由谁支付报酬等事实行为,来判断谁是真正的用工主体。

这也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即便“没签合同”,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实际为某单位或个人工作的证据,法院同样认可并保护你们之间的劳务关系。

外,本案涉及用工单位、中间介绍人等多个主体,法院最终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认定实际接受劳务的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用工单位不能因为工作是“临时”的,就推卸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论是长期用工还是临时用工,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必要防护,都是用工方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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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来源:鄂尔多斯市康巴什人民法院 \作者:杨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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