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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法有道丨“能人”介绍“好工作”的陷阱

来源: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时间:2025-10-15 作者: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浏览量:

转发来源:公众号(闽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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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子成龙,却误信“能人”;花费百万,却竹篮打水。耗费大量钱财铺就的“求职路”,背后却是一场精心编织的骗局。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一起冒充国企领导介绍工作的诈骗案。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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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陈某谎称自己系某国企领导,能够安排人员进入国企工作。黄某为让儿子进入国企工作,与陈某结识。陈某先后以“走关系”、缴纳医社保、培训费等各种理由向黄某母子索要钱款。2022年9月至2024年6月,黄某母子多次向陈某指定账户转账137万余元。由于一直未能入职工作,黄某母子对陈某产生怀疑,陈某便以办理手续、资料审核等需要时间为借口搪塞拖延。为骗取黄某母子的信任,陈某还伪造了任命文书等相关文件,并安排他人(另案处理)冒充该国企工作人员与黄某母子通话或见面。2024年7月,黄某母子因长期未能入职向陈某讨要钱款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线索后将陈某抓获。经查,2020年11月至2024年7月,陈某以同样方式对小静(化名)实施诈骗,骗取钱款83万余元;2024年4月至5月,陈某又冒充某国企领导谎称帮助小玲(化名)介绍项目,骗取钱款8万余元。陈某多次对多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共计229万余元。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向闽侯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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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人民币229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形,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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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求职诈骗犯罪不仅扰乱就业市场秩序,损害求职者的切身利益,更破坏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求职诈骗犯罪中,诈骗分子往往利用求职者及其家属渴望高薪、稳定工作的心态和寻求捷径的心理,处心积虑设置求职陷阱:或打造“能人”人设虚构人脉,编织“付费内推”的谎言;或虚构招聘岗位,骗取“培训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或假借正规公司旗号,招聘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等。本案中,陈某通过冒充身份、伪造文件等手段虚构事实,以打点关系、缴纳费用等理由向受害者索要钱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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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正值“金九银十”的秋招黄金期,广大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要擦亮双眼,通过正规渠道应聘工作,在公开官方平台仔细核实招聘信息真伪和招聘方资质,切勿轻信一面之词。求职季守好“钱袋子”,从拒绝“关系陷阱”开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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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刑庭 陈叶玲

本文由闽侯法院出品,转载请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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