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被告人何某向张某宣称自己可以帮别人“安排”某集团公司正式工作,但每安排一个人的工作需要10万元左右的费用,事成之后可以给张某50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张某为获取利益,先后为何某介绍了21名请托人,共骗取200余万元,骗取的费用大部分交给何某,后被何某花销。被害人因迟迟不能入职,纷纷找张某退钱,何某与张某两人编造各种理由搪塞被害人。后经被害人催促,二人无奈之下共同退还40余万元,剩余160余万元无法追回。后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何某、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和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是由于求职者抱着“走后门”“买工作”等不良心态,才使得诈骗分子以拙劣的行骗手段屡屡骗取被害人巨额财物,最终酿成性质恶劣的诈骗犯罪案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来源:甘肃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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