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非本人意愿"价值数万元?北京房地产经纪公司因备案离职原因错误被判赔偿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地产经纪行业劳动争议案件。一名在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15年的商圈经理,因公司备案的离职原因错误导致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将四家关联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业绩提成3.3万余元,并明确公司有义务配合更正离职原因。本案涉及混同用工、离职原因认定、业绩提成计算等多个典型问题,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用工规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京01民终80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商圈经理)
原审被告:三家关联公司
李某自2007年11月起在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2019年11月起与北京某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10月起与关联公司某公司1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5月,李某以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因公司备案的离职原因导致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引发本案诉讼。
李某主张:
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0万余元;
更改社保局备案的离职原因并赔偿失业保险损失3.9万余元;
支付克扣工资及赔偿金56万余元;
赔偿社会保险损失41万余元;
赔偿住房公积金损失13万余元;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15万余元;
支付业绩提成3.3万余元及赔偿金;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万余元。
办公软件截图及录屏:显示"天樾书院"项目业绩22万余元,状态为"已草签";
劳动合同:证明与多家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社保缴费情况;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2年5月30日向公司邮寄;
失业保险申领拒绝材料:因不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被拒。
劳动合同:证明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约定;
回复函:对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回应;
系统记录:试图证明业绩提成未达到结算条件。
一审:
公司更改社保局备案的离职原因;
公司支付业绩提成33310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
维持支付业绩提成33310元;
撤销更改社保局备案离职原因的判项;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离职原因认定:生效判决已认定公司单方调整岗位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
业绩提成支付: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提成制度、发放条件等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社保更正范围:更改社保备案离职原因属于社保经办机构职权范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配合义务:公司应积极配合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申领,如实填报离职原因。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认定标准和用人单位的配合义务。
尽管法院认为更改社保备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但明确认定李某的情况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公司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这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
此外,本案还反映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特点:商圈经理的薪酬通常与业绩提成挂钩,但提成计算方式往往由公司掌握。法院将提成制度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用人单位,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理解与适用: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关键条件;
包括被用人单位辞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等情况;
用人单位有义务如实填报离职原因。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解与适用:
细化规定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情形;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该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也属于该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理解与适用:
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此种解除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非因本人意愿失业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本案的裁判体现了以下司法导向:
实质重于形式:不机械看待离职形式,而是探究离职的真正原因;
保护弱势群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适当向劳动者倾斜;
促进诚信履约:要求用人单位如实填报离职原因,履行配合义务;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将提成制度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掌握证据的用人单位。
对企业的建议:
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如实填报离职原因,配合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申领;
明确提成制度和发放条件,避免争议;
关联公司之间避免混同用工,明确用工主体。
对劳动者的提醒:
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单等重要证据;
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理由和法律依据;
及时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维护自身权益;
关注离职原因备案,发现错误及时要求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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