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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篇,事关试用期长短、以及工资、社保等的相关内容

来源: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时间:2025-09-16 作者: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浏览量:

转发来源:公众号(裴律 裴律-释法)


      对于新人入职,免不了有适用期,那么试用期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这期间的工资又如何发放呢?带您详细了解一下


一、试用期时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二、试用期工资

《劳动合同法》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应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签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试用期交社保

《社会保险法》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试用期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在试用期间,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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