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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 | 招聘单位“录而不用”,应赔偿应聘者哪些损失?

来源: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时间:2025-09-30 作者: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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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 
通过层层考试、 面试, 一 家 公 司 向 我 发 出 了 录 用 通 知 书。 可是, 当我准备按录用通 知到职的前一天, 公司却突然 表示需推迟时间, 让我等候消 息。 此后, 公司一而再、 再而 三地推迟入职时间, 直到过了 两个月才表示不再录用。 
请问: 面对这种情况, 我 能否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读者: 张莉莉 (化名) 

张莉莉读者: 


公司必须赔偿 你 的 相 应 损 失 。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规 定: “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 循合法、 公平、 平等自愿、 协 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 法 典 》 第 七 条 则 规 定 : “民 事 主 体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 诚实, 恪守承诺。” 其中的诚 信 原 则 即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简 称, 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 应 当诚实守信, 正当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 立 合 同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 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 事 实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 

(三)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 行为。” 


与之对应, 公司就其录而 不 用 的 行 为 应 否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取决于其是否违背诚信原 则, 如果违背, 自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而公司的行为显然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因为公司 向你发出的录用通知书, 性质 属于要约, 即希望与你订立正 式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有 独立的法律效力。 一旦你同意 入职, 公司便必须受该意思表 示约束。 可是, 公司恰恰是在 你 同 意 入 职 , 并 作 出 相 关 准 备, 甚至按时动身赴任的情况 下, 却一而再、 再而三地推迟 入职时间, 让你等候通知, 甚 至在时隔两个月后突然表示不 再录用, 这种做法当属有违诚 实守信。 


至于公司对你的赔偿的范 围, 应当依据公平和损失填平 原则, 即包含你从原用人单位 辞 职 所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金、 为应聘支付的考试费用、 准备到职费用、 等候通知期间 的误工工资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或损失。

来源:劳动法学习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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