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劳动法规·常常讲 第139期】:入职后,劳动者应当及时提交学历等证明材料

来源: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时间:2025-08-21 作者: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浏览量:
图片
图片

  2021年3月,A公司因招聘财务专员一名,发布招聘启事,该启事写明劳动者的录用条件为:具备财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2021年4月2日,徐某应聘后入职,双方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财务专员,试用期3个月。当日,徐某填写《入职登记表》,其中,“录用条件”部分写明:需于入职后一个月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后经公司人事多次催告,徐某仍未提交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2021年5月6日,A公司以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徐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匹配相应岗位工作内容所制定的对聘用劳动者学历、资格、能力、经历等方面的需求标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重要内容,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如,用人单位在录用条件中明确规定,入职后需提交学历、学位证书、离职证明、常规体检等予以证明相关内容的真实性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能及时提交,不能证明符合相关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图片

图片


  因此,就本案而言,A公司解除与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

图片
图片



图片

>>案例来源:2021年度常州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分享到:

[ 黔ICP备2020011963号-2 ]     贵公网安备52011502009166号

Copyright © 2023 贵阳四维合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