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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康巴什区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通过厘清主体关系、依法划分责任、确定赔偿主体,有效维护了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法官释法
在零工市场中,不少用工关系没有书面合同,导致“谁是用工方”一时难以说清。
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重点审查实际履行情况,如是否接受指挥、由谁支付报酬等事实行为,来判断谁是真正的用工主体。
这也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即便“没签合同”,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实际为某单位或个人工作的证据,法院同样认可并保护你们之间的劳务关系。
此外,本案涉及用工单位、中间介绍人等多个主体,法院最终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认定实际接受劳务的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用工单位不能因为工作是“临时”的,就推卸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无论是长期用工还是临时用工,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必要防护,都是用工方的法定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