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莉读者:
《民 法 典 》 第 七 条 则 规 定 : “民 事 主 体 从 事 民 事 活 动,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秉持 诚实, 恪守承诺。” 其中的诚 信 原 则 即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简 称, 指的是在民事活动中, 应 当诚实守信, 正当行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就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 立 合 同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造成对方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一) 假借订立 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二)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 事 实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
(三)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 行为。”
与之对应, 公司就其录而 不 用 的 行 为 应 否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取决于其是否违背诚信原 则, 如果违背, 自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而公司的行为显然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因为公司 向你发出的录用通知书, 性质 属于要约, 即希望与你订立正 式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具有 独立的法律效力。 一旦你同意 入职, 公司便必须受该意思表 示约束。 可是, 公司恰恰是在 你 同 意 入 职 , 并 作 出 相 关 准 备, 甚至按时动身赴任的情况 下, 却一而再、 再而三地推迟 入职时间, 让你等候通知, 甚 至在时隔两个月后突然表示不 再录用, 这种做法当属有违诚 实守信。
来源:劳动法学习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