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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实务 | 贵州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八大典型案例解析

来源: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时间:2025-07-31 作者:贵州产业发展人才招聘系统 浏览量: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一头连着发展大局,一头系着民生福祉,在基础建设、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和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司法审判面临新挑战,纠纷各方对民事权利保护也有了更高期待。

5 月 30 日,贵州高院聚焦建设工程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发布 8 起典型案例,旨在总结审判经验,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提升案件审理质效,为建筑业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以司法力量助力贵州高质量发展。

案例 01:谢某某、伍某某与某劳务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工程性质认定与鉴定意见采信

裁判要旨

当当事人对工程性质存在争议,致使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标准不明确时,法院应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性质的认定意见,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审查,防止“以鉴代审”,从而准确认定工程性质,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

基本案情

2019 年,某生态文旅公司通过招投标,与某工程公司签订《XX 湖项目湖面应急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以合同附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单价或合价为依据,还明确了无类似项目单价或合价时的计算规范。之后,某工程公司将部分标段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某劳务公司又将驳岸挡墙土石方开挖工程转包给谢某某、伍某某,且后两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工程价款及计价方式。

谢某某、伍某某施工部分工程后,项目停工,他们退场且未获结算,遂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主张以《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计价;而被告方则认为工程属水利工程,应采用《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 版)计价。鉴定机构建议参照《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计价,工程性质认定成为本案焦点。

裁判结果

一审以《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作为计价依据,二审改判采用《贵州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1 版)。

裁判理由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直接采信鉴定机构关于工程性质为市政工程的建议不符合实际。一方面,水务管理局认定工程性质为水利工程;另一方面,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约定水利工程相关定额作为变更估价计算标准。因此,在谢、伍二人与劳务公司未约定计价方式的情况下,应依据工程性质认定意见和发包承包方约定,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计价依据。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明确了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件中,鉴定意见仅为证据之一,法院需实质审查,避免“以鉴代审”。二审判决合理划分审判权与鉴定权,准确认定工程性质和计价依据,维护了司法裁判权威,保障了司法鉴定程序正义。

案例 02:张某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实际施工人认定

裁判要旨

认定实际施工人身份,需综合考量当事人是否自筹资金、设备、材料,是否组织工人施工,以及是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等因素。非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基本案情

某房开公司将项目发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后者又以项目部名义与张某某签订《劳务包干协议》,约定张某某承包部分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等方式,还明确了双方委派的结算签字人。张某某施工完毕后,因工程款纠纷起诉,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请求房开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担责。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房开公司在欠付范围内担责;二审改判驳回张某某对房开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未自筹建设资金,未投入设备材料,仅提供一般劳务,并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际施工人,其与建筑公司实为劳务合同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房开公司主张权利。

典型意义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是为保护建筑工人权益的特殊规定,需严格限定范围。本案从“人、财、物” 投入和责任承担角度,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的构成要件,为同类案件提供了认定标准和参照。

案例 03:张某某与某水利水电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认定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其权利享有和行使需有明确法律依据,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权利,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此资格。

基本案情

某农旅投公司将项目以总承包方式发包给某水利水电公司等单位,后者又与张某某签订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张某某退出,因工程款纠纷起诉,要求水利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并主张对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水利水电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驳回优先受偿权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虽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权利,但未明确其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主体是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故张某某的优先受偿请求无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旨在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本案明确了优先受偿权主体,防止权利滥用,对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各方权益和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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